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3民初3840号
原告: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1号7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839506930。
法定代表人:陈洪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鑫,女,199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任贤街15号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73047548T。
法定代表人:肖迪。
原告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大***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