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93民初1022号
原告:大***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街15号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73047548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大***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向原告下发《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否则按撤诉处理。因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