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181执2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沃尔堡(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迎宾南大街1066号。
法定代表人:吴继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士正,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沃尔堡(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沃尔堡(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1181执2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长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