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堡(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

海德燃气(天津)有限责任公司、沃尔堡(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2民申19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海德燃气(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盛彦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东,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沃尔堡(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迎宾南大街1066号。
法定代表人:吴继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会,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刚,男,该公司司法科科长。
再审申请人海德燃气(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沃尔堡(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46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海德公司以双方在执行中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德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德燃气(天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审判员  褚 竞
审判员  强国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春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