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8民初4425号
原告:沃尔堡(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迎宾南大街1066号。
法定代表人:吴继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伯芬,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德燃气(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盛彦鹏。
原告沃尔堡(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德燃气(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沃尔堡(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沃尔堡(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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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胡炳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严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