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堡(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沃尔堡(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京0491民初1499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景象公司)与被告沃尔堡(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堡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连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好景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沃尔堡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沃尔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无相反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底稿、公证书、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图片的电子图、委托创作协议和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图片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图片。 本案中,沃尔堡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页面上使用美好景象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美好景象公司所受损失和沃尔堡公司非法获利的数额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系摆拍摄影作品,创作难度不大,市场价值有限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500元。原告还主张支出了时间戳取证费用,本院考虑本案确实存在时间戳取证事实,故对该笔费用予以支持。 被告沃尔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美好景象公司提交了涉案图片(编号cpmh-74102f07z)的电子图,图片内容为一男一女仰卧于床上的场景。 美好景象公司提交其作为甲方与路毅作为乙方签订的《委托创作协议》。协议约定,乙方按照甲方的拍摄要求进行摄影作品的创作;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创作完成的摄影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作品著作权归甲方所有;每次拍摄完成并且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酬金后,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确认委托创作作品的具体内容;本协议自****年**月**日出生效。美好景象公司还提交了路毅出具的《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载明路毅于2014年8月1日按照双方约定拍摄了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归美好公司所有。美好景象公司还提交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文件名称为加水电暖气片家用注水加水电暖气节能省电加热钢制取暖器智能温控-tmall.com天猫.png),申请时间为2017年11月23日18时46分,拟证明涉案图片收录于原告网站图片库中。 美好景象公司另提供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文件名称为录像_20171123183243.avi),申请时间为2017年11月23日18时50分,拟证明沃尔堡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商城vop沃尔堡旗舰店商品宣传展示页面使用了涉案图片。 庭审中,美好景象公司表示其主张的维权支出为时间戳取证成本20元。 上述事实,有美好景象公司提交的摄影作品电子图、委托创作协议、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两份以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沃尔堡(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2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尔堡(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连勇
法官助理 王继玉 书 记 员 王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