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堡(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

沃尔堡(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衡水宇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冀民一初字第1250号
原告:沃尔堡(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7月1日出生,现住冀州市。
被告:***,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
被告:衡水宇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沃尔堡(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宇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沃尔堡(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于二0一三年一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沃尔堡(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