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

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5民初16201号 原告: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4239211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金朋,重庆万***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2003年11月2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法定代理人:***(系***之父),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 法定代理人:文江南(系***之母),1978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热水器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尔热水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金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尔热水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海尔热水器公司和***从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系重庆市农业学校的在校学生。2020年6月29日,海尔热水器公司与重庆市农业学校签订《工学结合协议书》后,***由重庆市农业学校推荐到海尔热水器公司实习。2020年9月28日,***在实习过程中操作机器不慎被压伤右手腕,后被送医住院治疗19天,海尔热水器公司垫付了全部治疗费用。2021年1月28日,***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北仲裁委)申请仲裁,后该委作出裁决确认双方从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是顶岗实习,双方没有建立长期稳定工作的意思。***实习是学校完成教学目标和任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海尔热水器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接受海尔热水器公司管理,并由海尔热水器公司发放报酬,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的劳动是海尔热水器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工作时虽然为在校生,但法律并未否认其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9日,***到海尔热水器公司冲压岗位工作。海尔热水器公司为***办理了工作证、饭卡,并通过办公软件对***进行考勤管理。***在2020年10月的考勤显示为工伤假。 2020年10月19日,海尔热水器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主要载明:兹有***在海尔热水器公司模具冲压岗位实习。2020年9月28日上午9:30分许,***在操作冲压模具过程中,不慎被压伤右手。***受伤后被送到西南医院江北院区治疗,诊断为右腕部压轧脱伤,右腕部以下完全离断毁损伤。***经治疗,基本痊愈后于2020年10月16日出院。 海尔热水器公司向***于2020年8月12日转款1636.91元,9月11日转款9158.75元,10月12日转款7577.3元,11月12日转款5397.83元,12月11日转款5397.83元,2021年1月12日转款5397.83元。 2021年1月28日,***向江北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确认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1月28日***和海尔热水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5月20日,江北仲裁委作出渝江劳人仲案字(2021)第5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与海尔热水器公司从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其已经于2021年3月毕业,其入职系海尔热水器公司到学校统招,收到的三笔5397.83元款项系海尔热水器公司支付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海尔热水器公司认为该三笔5397.83元系在***受伤后,公司系统自动参照工伤标准计算的预付赔偿款,不代表海尔热水器公司认可系工伤。 海尔热水器公司另举示:学籍证明、学生备案花名册及在校期间表现情况承诺函、工学结合协议书(标准版)(复印件),证明***系重庆市农业学校的学生,学校安排在海尔热水器公司处实习。学籍证明由重庆市农业学校招生就业部出具,主要内容为重庆市农业学校实习生李长和等共计132人,于2018年9月至2020年6月在本校新能源汽车专业实习,已学完三年全日制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入实习安置阶段,毕业证办理中。学生备案花名册及在校期间表现情况承诺函所附学生花名册中载明了***的身份信息,并载明专业为海乘。 ***质证均不予认可,认为学籍证明无***的名字,花名册载明***专业为海乘,但实际***的专业为观光农业经营。工学结合协议书(标准版)系复印件无***签字;且根据规定,实习应当由学校、单位和学生签订三方协议,故双方之间实际为招工而非实习。 本院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海尔热水器公司举示的工学结合协议书(标准版)系复印件,***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学籍证明虽然没有载明***的个人信息,但结合学生备案花名册及在校期间表现情况承诺函,应当认定***系由重庆市农业学校安排到海尔热水器公司实习。故对该两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上述事实,有情况说明、个人账户工资/收入明细、工作牌、饭卡、照片、软件截图、江北仲裁委渝江劳人仲案字(2021)第565号仲裁裁决书、邮单、学籍证明、学生备案花名册及在校期间表现情况承诺函,以及当事人的**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称系通过招工方式进入海尔热水器公司,但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的该事实不予确认。《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本案中,2020年6月29日***进入海尔热水器公司劳动时尚未毕业,至同年9月28日受伤时,***的身份为在校学生。根据在案证据,应当认定***系受重庆市农业学校安排进入海尔热水器公司实习。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协议,海尔热水器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从事海尔热水器公司安排的工作,接受海尔热水器公司的管理及发放的劳动报酬;***提供的劳动是海尔热水器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对双方争议的***在本案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本院评析如下: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一般情况下,实习生显然不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实习生尚未从学校毕业,实习是学生从校门踏入企业前获取实践经验的必要途径,是教育为生产服务的必要环节。***在诉争期间系在校学生,其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海尔热水器公司实习,此项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海尔热水器公司与***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应当认定***与海尔热水器公司在诉称的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对海尔热水器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和被告***从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被告***的申请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朱 浩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