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126民初327号
原告: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撼***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河奥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河沟村以南316以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兰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明珠国际商务港45A1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河奥德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兰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商河奥德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兰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商河奥德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兰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退还招标资料费500元、招标代理服务费346002.4元及利息;2.判令商河奥德能源有限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损失暂计50万元;3、诉讼费等必要支出费用均由商河奥德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兰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承担。在审理过程中,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商河奥德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兰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赔偿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直接损失346502.4元(包括招标资料费500元,招标代理服务费346002.4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商河奥德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兰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商河奥德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分发布招标编号为2019QTCG19Z0301的招标公告,对商河县农村部分清洁能源取暖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9年11月29日10时00分在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商河分公司开标,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中标。2019年12月26日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支付给山东兰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服务费346002.4元,但商河奥德能源有限公司违背诚信原则,拒绝与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商河奥德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兰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侵犯了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商河奥德能源有限公司辩称,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所交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和招标资料费为正常招标费用,且该费用未支付给我公司,因此我公司不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山东兰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一、1.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明确约定由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资料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明确载明“三、获取招标文件1.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9年11月07日9:00至2019年11月14日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商河县中润时代商务中心501室;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登记购买招标文件,须携带营业执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用截图、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以上证件、证明材料均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套,否则不予办理报名登记手续;4.售价500元/分,售后不退”招标文件前后明确约定“第23项.代理费自中标结果公告之日由中标人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的货物类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为参与投标购买招标文件,并在开标过程中依法中标,按照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的约定,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招标资料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其诉求我方退还招标资料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我方只是代理机构,无权利与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三、我公司已经完成招标代理工作并向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服务费、资料费等是我公司应得的合法收益,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对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商河奥德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分发布招标编号为2019QTCG19Z0301的招标公告,对商河县农村部分清洁能源取暖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9年11月29日10时00分在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商河分公司开标,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中标。山东兰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为代理机构,对中标公告进行了公示,并于2019年12月6日通过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中标通知书。2019年12月26日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支付给山东兰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服务费346002.4元。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购买招标资料支付500元。商河奥德能源有限公司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按约定签订合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案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商河奥德能源有限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时合同成立”的规定,因双方此后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者**,故案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未依法成立。
本案中,商河奥德能源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在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中标后拒不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要求商河奥德能源有限公司赔偿缔约费用、履约费用等直接损失即为此而支出的招标资料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及相关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本院调整为以346002.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19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年利率为4.15%)的1.5倍计算,即年利率6.225%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河奥德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损失346502.4元及利息(以346002.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225%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98元,减半收取3249元,由被告商河奥德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