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

***与*家胜、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贵民一初字第00597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开发,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家胜,男,1971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杨绵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鸟日日顺电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鸟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家胜、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青鸟日日顺电器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40元,减半收取8620元,由***负担。
审判长黄芸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程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静
附本案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