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佐宸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贝特仪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河北佐宸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102民初4081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贝特仪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泰一尚城2号楼2301室。
法定代表人:**举,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佐宸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朝阳南大街801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贝特仪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佐宸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21)冀1102民初40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北佐宸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申请人河北贝特仪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并已撤诉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佐宸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贝特仪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河北佐宸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