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102民初4081号
原告:河北贝特仪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泰一尚城2号楼2301室。
法定代表人:**举,董事长。
被告:河北佐宸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朝阳南大街801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北贝特仪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佐宸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贝特仪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贝特仪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贝特仪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7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河北贝特仪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