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东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02民初3014号
原告:河南东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220号4号楼一楼119、121、123、125、127、129、131、133、135、137、13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602号。
法定代表人:谢峻,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医院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医院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东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东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东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输尿管软镜款项98000元;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20日,被告(2018年11月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在使用原告提供的德国铂立输尿管软镜(规格型号:PD-PS-0094、设备编号:E-0261)时出现画面不清楚现象。2014年10月25日寄回厂家,经厂家鉴定光纤保护壳断裂,至手术无法正常使用。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以98000元对输尿管软镜作以旧换新处理,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经费开支计划审批表,写明经费98000元,审批表有被告工作人员签字。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发票,但被告一直未回款。原告就该款项,曾向被告出具了往来对账函及情况说明,但被告仍迟迟未予支付。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承认原告河南东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河南东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设备款98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备款9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东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8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