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522执1201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电力客服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阳光电化有限公司,所在地新邵县酿溪镇沙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三口锰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江口镇江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阳光电化有限公司、湖南三口锰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湘052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
2019年1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1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于2019年11月22日向银行、证券公司、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不动产、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阳光电化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产权证号为新房权证酿字第××、01××69、01××70、01××71、01××72、01××73、01××74、01××75、01××76、01××77、01××78、01××79、01××80、01××81、01××82、01××83、01××84、01××85、01××86、01××87、01××88、01××89、01××90、01××91、01××92、01××93号及新国用(2007)第000452号,本院已予以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2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阳光电化有限公司、湖南三口锰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3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0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00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