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民终5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桥,邵阳市北塔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原邵阳市城郊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注销后被吸收合并至该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志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纲,男,邵阳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邵阳城郊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慧妮,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8)湘0503民初936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与原裁定,改判支持***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989年是经过乡政府及新邵县政府有关部门安排从事农电工作的,有历史档案为证;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有关养老、医保、工伤等待遇手续。
邵阳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辩称:1、***2006年3月从某某供电所离职,2018年才提起仲裁申请,其主张已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且没有中止、中断情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2、***与本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为本公司的前身之一邵阳市城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1日,而***在该公司成立之前就已辞职;3、***的补办劳动合同手续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综上所述,原判决与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与邵阳市城郊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1989年至2006年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邵阳市城郊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给***补办养老保险手续或赔偿因不能补办造成的损失9.8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1978年至1982年在部队服役,退伍后至1989年9月期间在新邵县某某乡某某村任村长,1989年9月至2000年期间在某某乡电管站工作,2001年1月被招聘为邵阳市城西农电管理总站某某供电所职工,从事抄表收费工作。2006年3月6日,某某供电所向上级主管部门城西农电站发出《关于对生产电工***拒交电费擅自离岗的处理报告》,内容为:“我所生产电工***在2006年2月底前经手该工作区域内应缴电费31070元至今未交,2月26日开始,我所多方派人联系一直找不到其下落,同时,我所规定每月1号至5号为生产电工抄表期。到3月3号上午仍不见***来所领抄本履行抄表工作。于是,我所当即以书面通知送达***家(未碰到人而将通知夹放在其门上)。责令其2006年3月6日上午9点前至所里交款并处理此事,仍未见其音讯。因此,对我所工作造成极坏的影响。为挽回局面,缩小影响,经我所研究对***同志作出如下处理:一、开除其生产电工职务。二、依法追回所欠电费并追究相关责任。”其后,***以因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向所在单位出具《关于请求上级领导批示辞职的报告》,某某供电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邵阳市城西农电管理总站、邵阳电业局城西供电局于同年3月6日、3月28日对***的辞职报告均予以批准。***于2006年3月离职后,未在该供电所上班,该供电所亦未向其发放工资。***诉称离职后至2015年期间多次向邵阳市城郊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要求确认自1989年至2006年存在的劳动关系等请求,但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2018年初,***向驻邵的湖南省委第三巡视组提交要求邵阳市城郊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补办缴纳社保养老保险的信访材料,同年6月8日,国网邵阳客服中心答复***:1、在2001年农电体制改革前,乡镇电管站是隶属于乡政府,供电部门只是履行行业归口管理,行业归口管理的意思是业务培训、技能培训、技能鉴定等,不能认可你与农电服务公司劳动关系。2、城西农电服务公司于2006年成立,所有在职的农电员工均与农电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城西农电服务公司才可以为在职的农电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2006年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前,你已经以身体不好为由主动辞职离岗,与城西农电服务公司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当时未办理社会保险也是合理合法的。3、因你擅自离岗时截留拖欠电费,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行为,并称病递交《请求辞职报告》后再也没有到供电所上过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认可你提出的补办养老保险和经济补偿诉求,我单位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你可在收到本处理意见30日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即为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对该答复不服,于2018年8月8日向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邵阳市城郊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1989年至2006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补办养老保险手续或赔偿因不能补办造成的损失9.8万元,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以其申请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诉请要求确认自1989年至2006年期间与邵阳市城郊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关于该项诉请,因涉及劳动争议的实体处理,另在(2018)湘0503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中进行处理。关于***要求邵阳市城郊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补办养老保险手续或赔偿因不能补办造成损失9.8万元的诉请,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应当通过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予以实现,而非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因此,***的该项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其可与有关行政部门联系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解决。据此,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邵阳市城郊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后解散注销,并于2019年3月被吸收合并至邵阳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确认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1、***向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否超过了仲裁时效;2、***与原邵阳市城郊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1989年至2006年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3、邵阳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应给***补办养老保险手续或赔偿因不能补办所造成的损失。关于前两个争议焦点,因涉及劳动争议的实体处理,本院作出(2019)湘05民终521号民事判决予以处理。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系社会保险征缴范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应当通过相关行政门的行政行为予以实现,而非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因此,***的该项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其可与有关行政部门联系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解决。综上所述,***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碧兰
审 判 员 李文明
审 判 员 彭国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蒋晓安
代理书记员 赵纯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