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4502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恒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1号B-358室。
法定代表人:孙治云,经理。
被告:***,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第三人:李伟,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万恒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刘振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建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