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荣事达水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优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合肥荣事达水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1民初474号
原告:无锡优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UNJL8N(1/1)。
法定代表人:钱仲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荣事达水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71128758G。
法定代表人:支新郁。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优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荣事达水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优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优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优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无锡优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燕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