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崇工商处字(2013)25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崇工商处字(2013)25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9月4日作出的崇工商处字(2013)25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望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