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1民初4738号
原告:西安康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橡树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68664149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禹,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荣事达水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经济开发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信用代码:91340121771128758G。
法定代表人:支新郁,总经理。
原告西安康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荣事达水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康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荣事达水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康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康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西安康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