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荣事达水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荣事达水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10308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合肥荣事达水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支新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泉,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女,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荣事达水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2021年3月9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兆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孙菊鸿
书  记  员   云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