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荣事达水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合肥荣事达水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2863号
原告:***,男,1973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玉飞,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荣事达水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71128758G。
法定代表人:支新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泉,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肥荣事达水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合肥荣事达水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合肥荣事达水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潘金保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溧赟
书 记 员 羊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