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富鑫花木专业合作社

南通富鑫花木专业合作社与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汤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4705号

原告:南通富鑫花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安定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蒋明国。

被告: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团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毛思保。

被告:南京**建设有限公司汤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汤阴县韩庄镇崇文大道西段路北韩庄新社区办公楼。

负责人:杨树。

原告南通富鑫花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南京**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建设有限公司汤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2021年5月17日,原告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富鑫花木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储祥源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娟

书 记 员 陈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