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4705号
原告:南通富鑫花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安定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蒋明国。
被告: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团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毛思保。
被告:南京**建设有限公司汤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汤阴县韩庄镇崇文大道西段路北韩庄新社区办公楼。
负责人:杨树。
原告南通富鑫花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南京**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建设有限公司汤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2021年5月17日,原告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富鑫花木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储祥源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娟
书 记 员 陈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