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富鑫花木专业合作社

**、南通富鑫花木专业合作社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1798号
原告:**,男,1980年7月28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
号码321085198007289018,住泰兴市延令街道国庆新村3号楼28幢1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为军,秦兴市南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富鑫花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
道安定村十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6825810305810。
法定代表人:蒋明国。
第三人:路久华,男,1968年11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221196811047818,住如皋市如城街道钱长村12组。
原告**与被告南通富鑫花木专业合作社、路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2022年3月11日,原告**以第三人路久华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南通富鑫花木专业合作社、路久华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崔小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雅娟
书 记 员 朱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