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富鑫花木专业合作社

南通富鑫花木专业合作社、上海宝钢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3民催15号
申请人:南通富鑫花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安定社区村十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68258103058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报人:上海宝钢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0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05762624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系该单位职工。
申请人南通富鑫花木专业合作社因号码为31900051(20845140),票面金额共计贰佰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7年1月19日,到期日2017年7月19日,付款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富鑫花木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以上述票据遗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上海宝钢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二、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及公告费由江苏同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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