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达通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金达通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272号之一 申请人:**,女,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夫),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2427。 法定代表人:周建成,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金达通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1401室-DXF092。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伟业公司)、北京金达通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金达通豪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旭日伟业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八里桥支行账户的存款6367963.45元以及被申请人金达通豪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常营支行账户的存款199186.74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供的担保有效,其所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八里桥支行账户的存款6367963.45元; 二、冻结北京金达通豪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常营支行账户的存款199186.74元 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 彤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