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2民初9522号
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郭喆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