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世泽恒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恢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贵州省世泽恒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环东路振华大厦一期一单元1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MDHF61。
法定代表人:吴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黔0502民初1808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贵州省世泽恒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01518.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贵州省世泽恒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登记得有一辆车辆信息,因价值不大,申请人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登记得有一处不动产,但已被本院及其他法院查封处置,本案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7518.00元),本院已进行冻结及扣划;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世泽恒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进行轮候冻结,因不是首轮冻结,无法进行扣划。被执行人贵州省世泽恒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毕节市金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赫章县辅处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本案已裁定冻结工程款人民币60万元,但该笔款项尚不具备支付条件。
三、已向被执行人***、贵州省世泽恒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省世泽恒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02执恢4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陈延华
审 判 员 刘维华
审 判 员 高 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蓓
书 记 员 赵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