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世泽恒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执656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18日,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秦阳,系贵州贵达(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2日,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李鲤,女,1979年8月22日,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李海燕,男,1975年10月10日,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贵州省世泽恒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MDHF61,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环东路振华大厦一期一单元1709号。

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黔0502民初914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李鲤、李海燕、贵州省世泽恒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世泽恒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教育局和赫章县有工程款。本院已通知上述单位,要求协助扣留、提取贵州省世泽恒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处的工程款。因该工程款结算时间待定,待可以支付时再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执656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靳艺强

审判员 黄成章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