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康达中西药业有限公司

贵州普润大健康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康达中西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31民初2589号
原告:贵州普润大健康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涟江中路涟江印象商住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MA6HER9C9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龙国,贵州匠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匠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贵州康达中西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普润大健康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康达中西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贵州普润大健康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普润大健康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贵州普润大健康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