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康达中西药业有限公司

贵州康达中西药业有限公司、贵州黔南州汇达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01财保130号
申请人贵州康达中西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黄维,系贵州贵达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黔南州汇达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康达中西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黔南州汇达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康达中西药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南州汇达药业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都匀分行城北分理处(账号:24×××34)、中国交通银行黔南分行营业部(账号:52×××78、52×××8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市支行(账号:23×××88)的银行存款14768653.26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就剩余部分冻结被申请人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的应收账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康达中西药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南州汇达药业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都匀分行城北分理处(账号:24×××34)、中国交通银行黔南分行营业部(账号:52×××78、52×××8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市支行(账号:23×××88)的银行存款14768653.26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就剩余部分冻结被申请人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的应收账款(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康达中西药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文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