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康达中西药业有限公司

四川林森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康达中西药业有限公司、凯里市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01民初5684号
原告:四川林森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社区宗申赛纳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康达中西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饶家坝村李家湾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凯里市中医医院。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宁波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林森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康达中西药业有限公司、凯里市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林森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以其已与被告贵州康达中西药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林森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林森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田蓉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