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腾羽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腾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楼******。
法定代表人:向新林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黔南州佳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东镇德润路**匀东酒店**楼**
法定代表人:伍斌
被执行人:贵州永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城区区)第********房。
法定代表人:刘兴勇
被执行人:闫宗美,男,197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黔0102民初1321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黔南州佳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永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美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黔南州佳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永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美宗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共计5504463.9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完毕时据实计算);并承担执行费54922元。但被执行人黔南州佳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永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美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黔南州佳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永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美宗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5559385.95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黔南州佳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永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美宗的收入5559385.95元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黔南州佳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永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美宗应支付的利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牟忠庆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