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2701民初4250号
原告:***,男,1972年7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贵州永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城区博泰仕府领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41990526。
法定代表人:刘栩岑,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永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蔡雪婷
二〇二〇年十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郭清玮
书记员郭清玮(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