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永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2701民初4250号

原告:***,男,1972年7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贵州永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城区博泰仕府领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41990526。

法定代表人:刘栩岑,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永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蔡雪婷

二〇二〇年十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郭清玮

书记员郭清玮(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