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5民初1207号
原告:洛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嵩县大坪乡竹园村庄科十字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3300550551。
法定代表人:乔冰冰,总经理。
被告:宏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院博大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33860550Y。
法定代表人:王军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英睿,男,汉族,1991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洛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平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迎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