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2民初6787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5月13日生,住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莹,***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2年3月5日生,住荥阳市。
被告:荥阳市永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建设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东风东路西与榆林北路北绿地中心1号楼20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许召,该公司员工。
关于原告***与被告**、荥阳市永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82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5日,被告**驾驶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荥阳市高村牛口峪引黄工程蓄水池处,倒车时蹭上**驾驶的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荥阳市永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信息不明确,具体住址不能确定。故本案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付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