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24执13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省璜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15702289XR。
法定代表人:王世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益敏,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绿岩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2YCFA44G。
法定代表人:白国亮
被执行人:白国亮,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124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国亮偿还欠款236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17080.5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60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无人签收退回,后我院又于2021年11月12日和2021年11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和现场留置向被执行人送达上述材料及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于2021年7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款项。经查,白国亮名下车牌号为闽G×××**车辆已经被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7日拍卖处置。另经查找,福建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经营。
三、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和2021年11月15日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截至2021年12月15日,本案债务未履行。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以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国亮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任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金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