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彬、某某、福建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02执5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彬,男,199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福建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2YCFA44G,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绿岩新村158幢17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

申请执行人**彬与被执行人福建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闽0402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彬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08000元。因本案与(2021)闽0402执504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肖莺与被执行人***、福建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相同,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1)闽0402执504号案件中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402执5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惠容

审 判 员 李 强

审 判 员 余鲁闽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侯懿玲

书 记 员 洪 蕾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