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21执保152号
申请人: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波,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
被申请人:长沙红璞实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湘润社区龙塘小区A2栋湘龙路171号1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珠海红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50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红璞实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红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红璞实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红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红璞实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红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95元,由申请人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