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红璞实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249号
原告: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戴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应芳,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波,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红璞实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湘润社区龙塘小区A2栋湘龙路171号101。
法定代表人:周涛。
被告:珠海红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509。
法定代表人:史剑华。
原告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红璞实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红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庆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艺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