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11985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才岗,湖南嘉仕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长沙市天心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戴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波,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应芳,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转为普通程序并根据诉讼标的计算后应补交的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该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傅海燕
人民陪审员 叶 珊
人民陪审员 谢 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