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11977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才岗,湖南嘉仕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长沙市天心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戴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波,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应芳,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傅海燕
人民陪审员  叶 珊
人民陪审员  谢 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