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95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新岑四路**佳都智慧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燕,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卡娜,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众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5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佳众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民、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卡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众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佳众联公司无须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720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佳众联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具有正当理由,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一审判决无视该事实作出错误判决,依法应予改判。佳众联公司在一审已经向法庭举证证明***在任职期间同时在外兼职,严重侵害了佳众联公司的利益。***与广州盛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盛扬公司)的往来交流记录,直接证明***在佳众联公司处任职期间又在广州盛扬公司兼职,其通过邮件与广州盛扬公司员工沟通并接受广州盛扬公司员工安排的工作任务,广州盛扬公司的备案域名为www.syoungtech.com(粤I**务19018897号),而与***沟通的邮箱正是广州盛扬公司的官方邮箱。同时***接受江西联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联德公司)的委托参与投标,并向项目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一审判决无视佳众联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错误认定佳众联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己经达到了兼职营私、严重失职的情形,进而作出错误判决,损害了佳众联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已经明知且确认佳众联公司施行的《员工手册》的内容,理应受《员工手册》的约束,佳众联公司有权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拥有众多子公司,为了统一管理标准,采用的是集团化标准管理。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总则也明确规定,本手册适用于全资、控股等关联公司,对全体员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而佳众联公司作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员工手册》当然适用于佳众联公司,***作为员工理应受该《员工手册》的约束。同时***作为老员工非常清楚佳众联公司内部的管理、运营、办公系统及邮箱均是采用全集团统一系统架构,对新入职员工均会对员工手册进行阅读签收,且《员工手册》长年挂在公司内网供员工在线查阅,***对《员工手册》的内容是明知且确认的,一审判决认定佳众联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手册》己交由***确认或己明确告知相关内容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佳众联公司有权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的劳动合同。
***辩称,不同意佳众联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佳众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佳众联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6672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劳动仲裁情况:***于2020年5月13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一、佳众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1156.16元(计算方式为6763元/月×6个月×2倍);二、佳众联公司支付2019年4月奖金8208.16元、2020年1月至3月奖金6000元(当庭明确2020年1月至3月期间奖金每月2000元);三、佳众联公司支付2017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各6218元、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243.6元(当庭明确仲裁请求为2017年10天、2018年10天、2019年10天、2020年1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该委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3918号仲裁裁决: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佳众联公司一次性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556.32元及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022.53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佳众联公司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720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劳动关系情况
***于2014年6月入职佳众联公司,任销售助理。工资标准:固定工资为4000元/月、奖金2000元。每月25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2020年3月28日,佳众联公司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在职期间利用工作时间、工作便利、公司资源为同行业公司广州盛扬公司、江西联德公司提供相关工作,给公司业务带来了损失,***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终止与***的劳动关系。
(三)关于是否属于违法解除问题
佳众联公司主张,***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时间、公司资源分别为广州盛扬公司、江西联德公司提供劳动,做兼职。广州盛扬公司、江西联德公司均为佳众联公司的竞争对手,2019年仅广州盛扬公司就抢走了佳众联公司大量业务。虽然***是助理岗位,但其配合其他员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属于严重违纪。佳众联公司对其主张,提供了:1.员工手册(抬头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生效日期2017年9月);2.***二封邮件(第1封标题为“回复:采购申请二附院采购5台台式机电脑备机”,内容有“媛媛,请安排采购3台台式机主机备机整机”,发件人为:sam×××@syoung.net.cn,时间为2019年3月1日,认为该邮件正是盛扬公司官方邮箱;第2封标题为“FW:投标文件-联德-V3(改)”,发件人为yan×××@pcitech.com,收件人为周聪(zho×××@pcitech.com),时间为2017年7月13日;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落款单位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4.江西省公共资源中心公告等证据为证。***认为,***离职前从来没有在除了佳众联公司以外的单位任职,只在佳众联公司处工作,接受佳众联公司的考勤和纪律管理并领取劳动报酬,佳众联公司处所保留的考勤记录也显示***是连续工作,未有间断,***根本无法在其他单位兼职,***从未实行过对公司利益有损害的行为,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提出质证意见:1.《员工手册》适用的公司是“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是佳众联公司实际的员工手册,而且该文件没有原件;不知道该员工手册或者佳众联公司的其他手册,佳众联公司也从没有组织***学习公司员工手册或其他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文件或者将上述文件告知***,佳众联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培训学习过,或者告知过***,该员工手册是2017年修订的版本,***在2017年之前入职,从未知道该文件存在,也不受该文件约束;员工手册最后一页的“签收单”说明,该员工手册需要员工签收确认后方视为员工对此知情,但该文件无任何员工签名,显然从未告知***;佳众联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打印件首页显示,查询该文件需要通过如下顺序:首页-规范制度-职能平台-行政中心-支撑文件,存放位置极其隐蔽,一般人员根本无法获知该文件。2.关于邮件,邮件未见有显示佳众联公司所声称的第三方公司给***安排工作,既没有第三方公司的加盖公章正式文件,也未有体现给***具体安排了什么岗位和什么工作内容,也无法证明邮件的发件人是该第三方公司的人员,更无法证明***作为该公司的员工接受其任务安排,而且,发件人将邮件发送给了多人,***的邮箱是被动地接收邮件,就因此被认定为给第三方提供工作,明显对***不合理不公平,***完全有理由认为是佳众联公司为了开除***而采取的违法手段。3.对复函,明显系佳众联公司为了本案诉讼而特意制作的证据,且该复函落款盖章的工会并非佳众联公司的工会,与佳众联公司无关。4.江西省公共资源中心公告与本案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理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首先,电子邮件虽反映***曾与其他人员的来往,有一定可疑,但尚不足以据此认定***已经与第三方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该情况属于严重侵害佳众联公司利益的情形,尚不足以证实已经达到了兼职营私、严重失职的情形;且佳众联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出示的员工手册已交由***或已明确告知相关内容,而工会的复函主体亦与佳众联公司有所差异,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事由,故佳众联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佳众联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720元(计算公式:5560元/月×6个月×2倍)。
对于劳动仲裁认定的佳众联公司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判项,佳众联公司、***现均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556.32元及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022.53元;二、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7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本案中,佳众联公司、***对一审法院核算的数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佳众联公司虽上诉称其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66720元,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知,佳众联公司并无充足证据证实其提交的案外公司的《员工手册》已为***所知悉或签收,该《员工手册》不能作为本案审判的依据,佳众联公司提交的邮件等证据亦不能充分证明***在任职期间同时在外兼职或为案外公司提供相关工作并严重损害了其利益,***对佳众联公司的案涉主张亦不予确认,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佳众联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对未休年休假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所作出的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佳众联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庆国
审判员  康玉衡
审判员  何润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燕玲
廖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