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21民初496号
申请人:江苏德大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继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保,系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胜利西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于江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德大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元予以冻结,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的银行存款56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琳
人民陪审员 崔 宁
人民陪审员 王宇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巴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