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9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兴东巷15号10号楼206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大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东营港联化管道石油输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饶街道河辛路以东、**东村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港通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新疆路8号中联自由港湾乙2层B2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苏德大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东营港联化管道石油输送有限公司、青岛港通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的(2021)鲁02知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6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江苏德大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东营港联化管道石油输送有限公司、青岛港通泽商贸有限公司同意北京***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知民初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申请费30元,由北京***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北京***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