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大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德大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9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兴东巷15号10号楼206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大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东营港联化管道石油输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饶街道河辛路以东、**东村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港通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新疆路8号中联自由港湾乙2层B2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苏德大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东营港联化管道石油输送有限公司、青岛港通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的(2021)鲁02知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6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江苏德大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东营港联化管道石油输送有限公司、青岛港通泽商贸有限公司同意北京***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知民初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申请费30元,由北京***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北京***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