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122民初1983-2号
本院在审理许昌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现因申请人许昌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郭丽君
书记员 孟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