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

许昌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08民初3883号之一
申请人许昌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豫0108民初3883号民事裁定,并于2021年6月3日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41×××24银行存款1423156.22元。2021年6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41×××24于2021年6月3日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孝丽
书记员  李易臻 书记员  侯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