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7873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建安区将官******。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