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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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3民初4551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建安区将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33968757424。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庆丰南路(南)66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841507E。
法定代表人:**能。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