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6民初1482号
原告:***,女,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
被告:天津港锐石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臧春雷,该公司经理。
被告:定边县聚恒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边县古楼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党富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天津港锐石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定边县聚恒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王志有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树延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