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1973号
原告:成都航发特种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四路3400号。
法定代表人:邹泽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仁建,四川粒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港锐石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幸福路1068号井下作业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臧春雷。
原告成都航发特种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港锐石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成都航发特种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成都航发特种车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航发特种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元,由成都航发特种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静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明兆